(2017)黑06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亚茹诉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谢宗辰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茹,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谢宗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91号原告:刘亚茹,女,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谢宗辰,职务校长。被告:谢宗辰,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校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茹与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谢宗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及被告谢宗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刘亚茹培训费15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刘亚茹到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参加美术高考前培训并缴纳了到高考前的培训费3万元,此款由被告谢宗辰收取并出具收条。但是,原告刘亚茹在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培训6个月后就没有培训老师了,此时距原告刘亚茹高考还有将近半年的时间。现因二被告无法履行培训合同约定义务,故原告刘亚茹诉至法院。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辩称,原告刘亚茹在诉状中称在被告处参加美术高考前培训六个月,这与���告刘亚茹所述的高考还有半年时间相互矛盾,黑龙江省2016年美术高考时间是2015年12月12日,因此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已经完成了培训合同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亚茹的诉讼请求。被告谢宗辰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亚茹举证如下: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刘亚茹与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刘亚茹向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交付培训费3万元,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对原告刘亚茹的培训应包括美术统一考试和校考。二被告共同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交付3万元培训费没有异议。该收据中明确标明收款事由是2015年5月起至2016年美术高考前培训学费。结合其他同一事由起诉的7名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可以证明该培训费用是美术高考前培训费用。所谓校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是取得统一高考合格后,才可以参加校考,而双方确定的合同关系中止于美术高考前。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举证如下:证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只具有美术教育培训的资质,不具有文化课培训内容。原告刘亚茹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谢宗辰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2016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打印件一份,证明2016年美术高考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2日,与原��刘亚茹所述的培训时间基本相符。实际上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培训原告刘亚茹直至2015年12月5日,除周一或法定节日外,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为原告刘亚茹每天提供培训的时间是9小时。网上还可以查到2015年美术类的考试时间是2014年12月13日,2017年美术类的考试时间是2016年12月10日。原告刘亚茹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此份证据从教育部门获取并加盖公章才可以证明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欲证实的问题,该份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原告刘亚茹培训内容应包括统考前及统考后的校考,所以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并未履行完毕与原告刘亚茹的培训合同。被告谢宗辰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证人马超出庭作证,证明其自2015年6月初至今在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做���训老师,该学校一直正常培训,2015年12月5日之后也有教师正常上课。原告刘亚茹离校前应签订一个离校协议,但是原告刘亚茹未签订。原告刘亚茹质证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被告谢宗辰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结合其他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5月,原告刘亚茹到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报名参加美术高考集训并于缴纳自2015年5月起美术高考集训费3万元。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自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5日向原告刘亚茹提供了美术培训。现原告刘亚茹以二被告在美术联考结束后未对其进行校考前及高考前培训、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诉至法院。另查,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统考时间���2015年12月12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刘亚茹参加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提供的美术培训并交纳了集训费,双方教育培训合同成立。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在为原告刘亚茹出具的收据中已载明3万元系2015年5月份起到2016年美术高考前培训费,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已自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5日向原告刘亚茹提供了6个月以上美术培训,其已完成双方约定的美术培训义务。依据《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外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承认我省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也可以在我省美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中进行校考”,可知是否举办校考由各招考高校自行决定,非必然存在,且原、被告对美术类省级统考结束后是否继续培训未进行特别约定;本案中被告大庆玊彩美术培训学校提供的仅为美术类辅导,不包括专业课辅导,故原告主张其应提供培训至校考前及文化课高考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培训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亚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亚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华审判员 王丹平审判员 贾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筱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