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6号楼2门102室(住宅)。法定代表人:张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龙,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四十二元,由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一元,由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刘国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