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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蒲光海与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蒲光海,刘晓云,杨莉君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赵家山油菜组。法定代表人:吴泽瑞,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清梅,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光海,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审第三人:刘晓云,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第三人:杨莉君,女,1982年3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再审申请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绿野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蒲光海、原审第三人刘晓云、杨莉君合伙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绿野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典良代理审判员  戴利君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