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广生、李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生,李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曾广生,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李监国,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曾广生与被申请人李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23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监国应支付申请人曾广生案款125137.5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监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