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鲁国华与姜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华,姜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号申请执行人鲁国华。被执行人姜洪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适宜拍卖,申请人不要求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