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林建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林建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78号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谢铭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海、刘锦鹏,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楷,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潍人民陪审员 陈方怡人民陪审员 聂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