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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林建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林建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78号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谢铭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海、刘锦鹏,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楷,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潍人民陪审员  陈方怡人民陪审员  聂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