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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文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35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302。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春,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许文超,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再退回。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