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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明、范中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范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范中友,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杨明与范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杨明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院应予解除对范中友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中友价值850000元财产、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