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童伟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伟,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2014年9月8日因吸毒被芜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沈巷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皖02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童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童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伟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童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伟撤回上诉。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权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江群书记员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