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海丹与吉林省诚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丹,吉林省诚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肖海丹。被执行人:吉林省诚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MAOY41FM-8。申请执行人肖海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诚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宽劳人仲字【2016】59号裁定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10,027.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7年1月24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吉林省诚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劳人仲字【2016】59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