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荣多、黄小鹤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多,曾用名李荣,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大专文化,农民,原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党支部书记,住广西田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治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小鹤,曾用名黄成宁,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广西田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春梅,曾用名谭青梅,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计生专干,住广西田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1月4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2月4日决定恢复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及辩护人黄治帅、黄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协助田阳县洞靖镇人民政府建设站办理德乐村群众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等申报工作中,见有的群众为了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主动示意给“辛苦费”和发现其他村的村干也有收取群众“辛苦费”的现象,于是三人产生收取群众“辛苦费”的共同意思,并商量不让其他村委成员知道他们收受群众钱财之事。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利用为德乐村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民政倒房补助申报工作的便利,共同收取33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102700元。其中,由被告人李荣多收受覃某、李某1、李某2、岑某某、岑某1、李某某、黎某兴、农某1、李某3、李某4等10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41400元;由被告人黄小鹤收受黄某5、黄某1、岑某3、黄某6、梁某1、黄某2、岑某2、黄某7、陆某1、陆某2、韦某、李某某、黄某3、李某4、岑某4等16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38300元;由被告人谭春梅收受周某、蒙某、梁某2、黄成报、农某2、黄某4、谭某1等7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23000元。期间,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各自收受得哪个群众的“辛苦费”后,三人在见面时都会相互口头告知收到了哪个群众的“辛苦费”,有时收受得群众的“辛苦费”后,三人扣除各自垫付的用于村务支出或接待支出的费用后,将受贿所得的剩余钱款交由被告人谭春梅保管并记账。2015年初,纪委对洞靖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事项进行调查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担心收受群众“辛苦费”的事情暴露,主动将共同受贿所得的102700元全部退还给上述群众。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7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荣多及其辩护、被告人黄小鹤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①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所收取的辛苦费用于开支村中接待和联系项目的费用,并无占为己有的主观意识,社会危害性不大;②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其在纪委调查阶段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③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于2015年4月2日主动到洞靖镇纪律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单独收受群众钱款,且收到钱款后并未进行分配,仅仅事后让另外两人知悉收受钱款之事,不属于共同犯罪,故对于被告人李荣多受贿的数额应按其个人收受的部分进行认定,即应认定李荣多受贿数额为41400元、黄小鹤的受贿数额为38300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荣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春梅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在案发后与李荣多、黄小鹤一同到镇纪委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分别担任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计生专干,协助洞靖镇建设站开展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负责收集农户申请书、户主信息等材料并进行初步核实,召开村委干部民主评议会议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户材料盖上村委公章后移交给建设站。三被告人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材料审核工作期间,见其他村负责此项事务的村干从中收取群众“辛苦费”,便共同产生在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取群众“辛苦费”的意思联络,后三被告人在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地完成农户危房改造材料的审核、盖章、上交建设站的工作,并共同收取该村33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102700元。其中,覃某、李某1、李某2、岑加阳、岑某1、李树积、黎某兴、农某1、李某3、李荣秋等10户村民将共计41400元的“辛苦费”送交给被告人李荣多;黄某5、黄某1、岑荣、黄成件、梁某1、黄某2、岑某2、黄有确、陆某1、陆某2、韦某、李氏棉、黄某3、李某4、岑桂桃等16户村民将共计38300元的“辛苦费”送交给被告人黄小鹤;周某、蒙某、梁某2、黄成报、农某2、黄某4、谭某1等7户村民将共计23000元的“辛苦费”送交给被告人谭春梅。期间,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相互告知各自收受群众“辛苦费”的情况,并将收受得来的“辛苦费”用于垫付该村村务支出或接待支出,垫支及结算的情况由被告人谭春梅负责记账。2015年初,纪委对洞靖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事项进行调查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担心收受群众“辛苦费”的事情暴露,主动将共同受贿所得的102700元全部退还给上述群众。另查明,田阳县纪律委员会于2015年3、4月份到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开展干部违纪调查,尚未接触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被告人即主动到田阳县洞靖镇纪律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收受村民“辛苦费”的事实。后经田阳县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移送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经电话传唤,三被告人亦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实,田阳县纪委在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干部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违纪调查中,发现上述三人在任职期间有收受群众“辛苦费”的违纪事实,于2015年10月14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田阳县人民检察院。2、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位同志违纪案件到案情况说明、关于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涉嫌共同受贿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田阳县洞靖镇纪委于2015年4月5日将洞靖镇德乐村村干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群众“辛苦费”的案件线索移交田阳县纪委,田阳县纪委于同月11日至17日对上述三人的违纪事实进行初步核实后,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5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人在县纪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陆续向群众退还收受的钱款。2016年10月14日,田阳县纪委将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人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移交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于2016年10月22日经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讯问,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即于当日对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3、中国共产党田阳县洞靖镇委员会、田阳县洞靖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本案案发时的任职情况,其中被告人李荣多任田阳县洞靖乡(现为洞靖镇,下同)德乐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被告人黄小鹤任田阳县洞靖乡德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谭春梅任田阳县洞靖乡德乐村计生专干。4、阳人函[2015]20号田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的答复函证实,田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同意谭春梅辞去田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情况。5、洞靖乡德乐村2010-2014年危房改造分解到户表、洞靖乡2012年倒房重建名单补助情况公示、关于要求上级给予倒房重建补助的申请、田阳县倒房重建补助申请审批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桥业支行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单、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取款凭条证实,涉案的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农户在2010年至2014年间申请并获得发放危房改造、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情况。6、会议通知、会议伙食补助报销单、乡镇财务支出报销清单、关于申请新农保工作经费的报告、办公经费申请书、记账凭证、洞靖乡人民政府城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议伙食补助资金发放表、转账申请单、转账业务凭证、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等材料证实,洞靖乡2010年至2014年德乐村民委员会公务经费支出及报销的情况。7、谭春梅记账笔记本证实,谭春梅对洞靖镇德乐村村委办公、接待所花费用进行记录的情况。8、洞靖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德乐村干部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田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3、4月份到洞靖镇德乐村调查村干部是否存在问题时,尚未接触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被告人即主动到田阳县洞靖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收受农户102700元“辛苦费”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三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10、证人覃某、李某1、李某2、岑某3、岑某1、李树积、黎某能、农某1、李某3、李荣秋的证言证实,该10户群众均为洞靖镇德乐村村民,并分别在2011年至2012年间找村支书李荣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李荣多曾向上述10户群众提出因其帮忙办理申请很辛苦,在其帮忙办理得危房改造补助款后要给其一些“辛苦费”。为了能够顺利获得补助款的指标,上述10户群众同意给李荣多“辛苦费”,并在获得补助款后从中拿出4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现金送交给李荣多,其中,覃某得给5000元,李某2得给2000元,李某1得给2000元,岑某1得给1000元,李树积得给5000元,李某3得给8000元,李荣秋得给10000元,后李荣多于2015年1至4月间将收到的“辛苦费”退还上述村民。此外,岑某3证实其哥岑加阳得给李荣多3000元,至2015年4月4日得到退还;黎某能证实其弟黎某兴得给李荣多5000元,至2015年春节前某日得到退还;农某1证实其得给李荣多800元,至2015年6月某日得退还400元。11、证人黄某5、黄某1、黄某6、梁某1、黄某2、黄某7、陆某1、陆某2、韦某、黄某8、黄某3、李某4的证言证实,该12户群众均为洞靖镇德乐村村民,并分别在2010年至2013年间找村干李荣多、黄小鹤等人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为了感谢帮忙申报补助款的村干,或者因事前答应获得补助指标后给帮忙申报补助款的村干“辛苦费”,上述12户群众在获得补助款后从中拿出4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现金送交给黄小鹤,其中,黄某5得给2500元、黄某1得给800元、黄某6的哥哥黄成件得给3500元、梁某1得给4000元、黄某2得给1500元、黄某7的儿子黄有确得给2000元、陆某1得给2000元、陆某2得给2000元、韦某得给2000元、黄某8的妻子李氏棉得给5000元、黄某3得给2000元、李某4得给500元。后黄小鹤于2015年1至4月间将收到的“辛苦费”退还给上述12户村民。12、证人农某3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岑荣于2010年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时答应给村干“辛苦费”,补助款到账后,其拿出5000元给黄小鹤。后黄小鹤与谭春梅于2015年3月16日将5000元退还给其的事实。13、证人岑某4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岑桂桃于2013年找村委干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为了获得补助款指标,其女儿岑桂桃答应给村委干部一点“辛苦费”,获得补助款后,其女儿岑桂桃分两次拿出共2000元钱到黄小鹤家中送给他作为“辛苦费”。2015年3、4月份,黄小鹤将所得的2000元全部退还给其。14、证人岑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时,支书李荣多提出要一些“辛苦费”,补助款发下来后,某天其在桥业街上一家快餐店和李荣多、黄小鹤一起用餐时,拿出1500元“辛苦费”给李荣多,李荣多让其交给黄小鹤,其即拿给黄小鹤。2015年元月某日黄小鹤与谭春梅将1500元退还给其。1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时,支书李荣多提出要一点“辛苦费”,其同意。补助款发下来后,某日其在桥业街上市场附近见到李荣多、黄小鹤,便拿出2000元“辛苦费”给李荣多,李荣多让其交给黄小鹤,其即拿给黄小鹤。2015年元月某日黄小鹤将2000元退还给其。16、证人周某、蒙某、梁某2、农某4、农某2、黄某4、谭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7户群众于2012年间找洞靖镇德乐村村干谭春梅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时,谭春梅提出村干帮忙办理危房改造申请工作很辛苦,还要招待领导下乡,希望能给村干一点“辛苦费”,上述7户群众为了获得危改指标,表示同意给村干“辛苦费”,并在补助款发下来后,从中拿出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辛苦费”交给谭春梅。其中,周某得给2000元,蒙某得给2000元,梁某2得给5000元,农某4的家公黄成报得给3000元,农某2得给3000元,黄某4得给3000元,谭某1得给5000元。后谭春梅于2013年7月份、2015年3、4月份将所得的“辛苦费”全部退还给上述村民。17、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洞靖镇建设站工作,2014年10月开始任洞靖镇建设站负责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属于建设站工作范围,村委干部在该项工作中主要是协助建设站开展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负责收集农户申请书、户主信息等材料并进行初步核实,召开村委干部民主评议会议讨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将其材料盖上村委公章后移交给建设站。其在建设站工作期间,德乐村支书李荣多来送过材料。18、证人陆某4、谭某2、黄某9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分别是洞靖镇德乐村村委妇女主任、村委委员及村团支书,其三人听说乡镇每年均有四五千元的办公及接待经费,但其不清楚德乐村办公及接待经费的收入及开支的具体情况,德乐村村委经费开支由村支书李荣多、副主任黄小鹤、计生专干谭春梅三人操作,如果经费超支,一般由上述三人先垫付,等村委有了钱再结算给他们。其听说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办理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过程中收取“辛苦费”,但不清楚上述三人具体向哪个群众收取及收取了多少。19、被告人李荣多供述:我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洞靖镇德乐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在2010年至2013年间,我和村委副主任黄小鹤、计生专干谭春梅负责办理群众危房改造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申请危房改造户的材料首先要通过村委讨论同意和盖章,全村危房改造工作都是我和黄小鹤、谭春梅负责,群众也是找我们办理。期间,有些群众来申请时承诺如果获得指标便给我们一点“辛苦费”,我们见其他村的村干在办理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过程中也收取群众钱财,于是我们也就想收取群众一些钱财。我们就对来申请的群众说指标少而申请户多,我们帮他们跑上跑下非常辛苦,其实就是想他们得到补助款后给我们一点“辛苦费”。我前后收到10户群众交来的辛苦费共计41400元,其中包括覃某交来的5000元、李荣华的儿子李某1交来的2000元,李荣珍的儿子李某2交来的2000元,岑加阳交来的3000元,岑某1交来的1000元,李树积交来的5000元,黎某贤的儿子黎某兴交来的5000元,农某1交来的400元,李某3交来的8000元,李荣秋交来的10000元。此外,黄小鹤收取16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38300元,谭春梅收取7户群众的“辛苦费”共计23000元。如果群众单独交给我们其中某个人,收钱的人会跟另两个人通知一声。所收到的“辛苦费”我用作日常油费、电话费等开支,也用于垫付村务办公、接待所用,所垫付的开支由谭春梅记账,等村里面有经费了再结算给我。2014年,我听说纪委要调查危房改造方面的事情就不敢再收群众给的“辛苦费”。到2015年3、4月份,我便将自己收得的“辛苦费”全部退还给群众。20、被告人黄小鹤供述:我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洞靖镇德乐村担任村委副主任。在2010年至2013年间,我和村支书李荣多、计生专干谭春梅负责办理群众危房改造申报工作,一般就是由我们三人讨论群众交上来的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就由我盖章后抽空交到建设站去。我们见其他村的村干在办理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过程中也收取群众钱财,于是我们也就产生收取群众一些钱财的想法。有些群众来申请时会承诺如果获得指标便给我们一点“辛苦费”。有些群众来申请时,我们就说指标很少,不清楚申请能否通过,而且帮他们跑上跑下非常辛苦,其实就是希望他们得到补助款后给我们一点“辛苦费”。群众都知道我们三人是办理危房改造申报工作的,在申请得补助款后,遇到我们当中哪个人就将“辛苦费”给哪个人,收到钱的人事后会跟其他两个人说。期间,我前后收到16户群众交来的辛苦费共计38300元,其中包括黄某5交来的2500元,黄某1交来的800元,岑荣交来的5000元,黄成件交来的3500元,梁某1交来的4000元,黄某2交来的1500元,岑某2交来的1500元,黄有确交来的2000元,陆某1交来的2000元,陆某2交来的2000元,韦某交来的2000元,李某5交来的2000元,李氏棉交来的5000元、黄某3交来的2000元、李某4交来的500元、岑桂桃交来的2000元。所收到的“辛苦费”我部分用作日常油费、送礼、请客等开支,部分用于垫付村委接待、慰问等开支,所垫付的开支由谭春梅登记,等村里面有经费了再结算给我。2014年,我听说纪委要调查危房改造方面的事情就不敢再收群众给的“辛苦费”。到2014年7月份,田阳县纪委下发了《关于限期主动到纪委监察机关说明违纪问题予以从宽处理的通知》后,我担心收钱的事情败露,便将自己收得的“辛苦费”全部退还给群众。21、被告人谭春梅供述:我于2010年开始在洞靖镇德乐村担任村计生专干。德乐村平常的村委工作、接待一般都是由我和李荣多、黄小鹤三人负责,同时我们也负责办理群众危房改造申报工作,村里的办公经费开支则由我记账。我们见其他村的村干在办理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过程中收取群众钱财,于是我们也就产生收取群众一些钱财的想法,并商量说谁收到钱的要通知一声。有些群众来申请时会承诺如果获得指标便给我们一点“辛苦费”。有些群众来申请时,我们就提出指标很少,不清楚申请能否通过,而且帮他们跑上跑下非常辛苦,其实就是希望他们得到补助款后给我们一点“辛苦费”。我们三人相互都知道对方收取群众交来的“辛苦费”,但他们具体收了多少我不清楚。期间我自己收到7户群众交来的“辛苦费”共计23000元,其中包括周某交来的2000元,蒙某交来的2000,梁某2交来的5000,黄成报交来的3000,农某2交来的3000,黄显据的妻子黄某4交来的3000,谭某1交来的5000。其中,周某、蒙某、梁某2、黄成报、谭某1是我帮他们领取补助款后,经他们同意直接将“辛苦费”扣留下来。所收到的“辛苦费”我部分用作日常电话费、送礼等开支,部分用于垫付村务办公、接待等开支,所垫付的开支由我登记,等村里面有经费了再结算给我们三人。2015年3月份,县纪委下来调查收受群众“辛苦费”的事情,我害怕受罚,便将钱全部退回给群众。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将犯罪所得用于村务开支,无占为己有的主观意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①会议伙食补助报销单、乡镇财务支出报销清单、关于申请新农保工作经费的报告、办公经费申请书、转账申请单、转账业务凭证、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洞靖镇德乐村民委员会公务经费支出及报销的情况,即所有公务经费支出均可报销;②证人陆某4、谭某2、黄某9的证言亦证实,德乐村村委经费开支由村支书李荣多、村委副主任黄小鹤、计生专干谭春梅三人操作,如果经费超支,一般有上述三人先垫付,等村委有了钱再结算给他们。综上,被告人所谓将非法所得用于支付村务接待等开支,实质上可以通过事后报销得以返还,不会对被告人造成财产损失,而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交来的“辛苦费”,在该村中造成极恶劣的影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系洞靖镇德乐村村委会成员,自2011年开始负责该村危房改造的相关工作,协助洞靖镇建设站开展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负责收集农户申请书、户主信息等材料并进行初步核实,召开村委干部民主评议会议讨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将其材料盖上村委公章后移交给建设站。三被告人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材料审核工作期间,见其他村负责此项工作的村干从中收取群众“辛苦费”,便共同产生在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取群众“辛苦费”的意思联络,且三被告人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地完成农户危房改造材料的审核、盖章、上交建设站的工作,而农户则在最终获得补助款发放后,才从中拿出部分交给三被告人作为“辛苦费”,故没有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农户则无法顺利获取危房改造补助款,虽然三被告人在大部分场合中系单独收取了农户所送的“辛苦费”,但并不影响三被告人在本案中产生收取“辛苦费”的共同犯意的事实,并相互配合地为收取村民的“辛苦费”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收取村民“辛苦费”的目的,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形态,应按共同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属于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三被告人自2011年开始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多位村民交来的“辛苦费”,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即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对于多次受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处罚原则,即多次受贿的,应按照累计受贿的数额处罚。故本案中三被告人实质上有多次受贿行为,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三被告人多次受贿的时间跨度较大,即自2011年开始至2014年间不断的收受他人贿赂,直至案发后才停止受贿行为,并不属于初犯、偶犯,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谭春梅提出的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关于德乐村干部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到案的情况说明》、《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三位同志违纪案件到案情况说明》、《关于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涉嫌共同受贿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案发后即自动到田阳县洞靖镇纪律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洞靖镇纪律委员会即将相关线索报田阳县纪律委员会,田阳县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移送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三被告人亦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三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谭春梅提出的上述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在田阳县洞靖镇德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利用其协助田阳县洞靖镇人民政府办理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地完成农户危房改造材料的审核、盖章、上交建设站的工作,为各自收取村民的“辛苦费”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收取村民“辛苦费”的目的,是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自动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即将违法所得的财物全部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荣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小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①、②、④点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提出的第③点意见及被告人谭春梅提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荣多、黄小鹤、谭春梅减轻处罚,并在罚金刑中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荣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0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小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4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谭春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46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许 祥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人民陪审员 唐瑞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