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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任春燕与闫飞、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燕,闫飞,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756号原告任春燕,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闫飞,女,35岁,现住五原县。被告冯亮,男,35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燕诉被告闫飞、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春燕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冯亮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