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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法海与杨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法海,杨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范法海。被执行人杨晓利。本院在执行范法海诉杨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范法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晓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