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云贵与被告张柱兵、荆门市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贵,张柱兵,荆门市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440号原告:钟云贵,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荆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洪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柱兵,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荆州市。被告:荆门市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南侧怡景新城小区8-9-10幢1层104室,组织机构代码09202212-6。原告钟云贵与被告张柱兵、荆门市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钟云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云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