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玲、向用德、孙前兵、沈国勇、刘鹏、刘正和、刘开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玲,向用德,孙前兵,沈国勇,刘鹏,刘正和,刘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三台县东塔镇。法定代表人:王世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向用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孙前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沈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鹿鸣乡。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鹿鸣乡。被执行人:刘正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鹿鸣乡。被执行人:刘开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鹿鸣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玲、向用德、孙前兵、沈国勇、刘鹏、刘正和、刘开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有债权金额本金240934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191574.2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49359.71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