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安某,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黄某,生于1990年9月19日,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人不在此居住。故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503民初1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