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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祥文与广德安捷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张康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文,广德安捷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张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文,男,194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安捷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凤凰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5147079-0。法定代表人:张康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康富,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曾祥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安捷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张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