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树云与魏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云,魏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87号原告:韩树云,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敬祥,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韩树云诉被告魏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韩树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敬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云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韩树云负担。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