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蔡华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234号原告:蔡华普,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主要负责人:李伟。原告蔡华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蔡华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华普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华普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蔡华普负担。审判员 朱国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雪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