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振东与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东,谢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050号原告:杨振东,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振东妻子)被告:谢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振东与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振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杨振东负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