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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汉林,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汉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汉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汉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单位收入13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