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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桑某、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08号被告:桑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费某某,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桑某诉被告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桑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