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寇关应与陈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关应,陈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20号原告寇关应,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陈子云,男,汉族,1975年10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寇关应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关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国 雄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平子(兼)书 记 员 谢 晓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