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丹薇、海宁宏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丹薇,海宁宏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林丹薇,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朱雯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宏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18号创智大厦9层903-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AAME-4。法定代表人:陈培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丹薇与被执行人海宁宏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宏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