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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巨,女,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辩护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仕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巨及其辩护人李明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巨在新津县经营一无名茶铺时,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茶铺内摆放电子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2015年11月22日,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茶铺内超8人座“大金鲨”1台、8人座“猪猪机”1台、2人座“捕鱼机”4台。2016年1月13日16时许,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茶铺内再次现场查获8人座“大金鲨”1台、6人座“捕鱼机”2台、2人座“捕鱼机”4台,并在现场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潘某和被告人陈巨一并挡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均能正常独立使用,并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被告人陈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陈巨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供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家中子女年幼未满周岁需抚育,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新)公机认定字[2016]第009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病情证明,临检窒检验报告单,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社区矫正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陈巨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巨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茶铺内摆设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陈巨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供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家中子女年幼未满周岁需抚育,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巨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六百一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嘉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