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钟安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钟安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9民初304号原告:李秀平,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仡佬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钟安顺,男,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余庆县。原告李秀平与被告钟安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安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下半年,为被告在蓝天电动车厂做木工,被告支付原告部份工资后,尚欠原告工资7000元至今未付,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金额为7000元的欠条,约定期到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和《欠条》。被告钟安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下半年,为被告承包的蓝天电动车厂办公室装修包工包料做木工,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份工资,尚欠原告7000元,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7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一半,2016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承包蓝天电动车厂办公室装修,将木工包工包料给原告,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交付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支付原告部份工资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工资7000元,约定期限后仍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钟安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平工资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安顺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安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秀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