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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笑与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田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857号原告:刘笑,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鹏,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笑与被告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鹏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笑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刘笑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