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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80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50415R。主要负责人:陈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境辉,男,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蚶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2355-4。法定代表人:李金西,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信义工业区黄金大道B座,组织机构代码70524407-2。法定代表人:董群默,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信义开发区黄金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858160-7。法定代表人:董群默,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186943-9。法定代表人:蔡水贫,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金西,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波妮,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董群默,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姗姗,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水贫,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范秀梅,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泉州分行)与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棋公司)、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特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申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棋公司、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90085.12元,截至2017年1月12日所欠利息241630.98元、罚息109524.35元、复利8785.14元以及此后产生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董群默、蔡水贫对金棋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吴波妮在其与李金西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邱姗姗在其与董群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范秀梅在其与蔡水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金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金棋公司与交行泉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S726511M120150386735),约定:交行泉州分行在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间内向金棋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492000元,如金棋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应按约定利率上浮50%向交行泉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并承担交行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日,交行泉州分行根据金棋公司提交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申请,向金棋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491911元,利率4.85%,到期日2016年8月7日,还款方式到期利随本清。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棋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1月12日,尚欠交行泉州分行借款利息221014.01元、罚息109524.35元、复利8785.14元。2016年12月6日,金棋公司与交行泉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1612LN15671848)约定:交行泉州分行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内向金棋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490085.12元,如金棋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应按约定利率上浮50%向交行泉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并承担交行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日,交行泉州分行根据金棋公司提交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申请,向金棋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490085.12元,利率4.35%,到期日为2017年11月30日,还款方式到期利随本清。截至2017年1月12日,金棋公司尚欠交行泉州分行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490085.12元、利息20616.97元。2016年11月30日,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董群默、蔡水贫分别与交行泉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依次为C161206GR7267245、C161206GR7267246、C161206GR7267243、C161206GR7267251、C161206GR7267248、C161206GR7267253),约定为金棋公司与交行泉州分行在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4491800元及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交行泉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公告费、催收费用等)。同时约定,对金棋公司在交行泉州分行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波妮在李金西签署的《保证合同》末页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承诺其自愿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李金西的上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邱姗姗在董群默签署的《保证合同》末页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承诺其自愿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董群默的上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范秀梅在蔡水贫签署的《保证合同》末页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承诺其自愿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蔡水贫的上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金棋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付本息,经交行泉州分行多次催告,金棋公司及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金棋公司、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交行泉州分行所述一致。另查明,1、交行泉州分行与金棋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于该笔贷款发放后,需每月至少按时归还本金1万元,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讼。2、李金西、吴波妮系夫妻,董群默、邱姗姗系夫妻,蔡水贫、范秀梅系夫妻。3、贷款发放后,金棋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1月12日,尚欠交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490085.12元、利息241630.98元、罚息109524.35元、复利8785.14元。交行泉州分行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交行泉州分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欠款欠息明细以及庭审中交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为证,金棋公司、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行泉州分行与金棋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签订后,交行泉州分行依约向金棋公司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棋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交行泉州分行据此要求金棋公司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董群默、蔡水贫自愿为金棋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其保证方式、期限、范围明确,保证合法有效。交行泉州分行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向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董群默、蔡水贫主张权利,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吴波妮、邱姗姗、范秀梅应按其承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为金棋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棋公司追偿。金棋公司、耐特公司、科达公司、飞达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90085.12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9940.47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李金西、吴波妮(在其与李金西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董群默、邱姗姗(在其与董群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蔡水贫、范秀梅(在其与蔡水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计22800元,由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银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