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663号原告:王某1,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2,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女,其他信息不详,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