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敏、曹建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敏,曹建伟,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433号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峰,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敏。被申请人:曹建伟。被申请人: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敏、曹建伟、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敏、曹建伟、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1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1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