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8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白牌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牛市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新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市白牌食品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邢台市白牌食品厂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