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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胡显明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显明,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胡显明,男,1953年5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退休干部,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敏,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显明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显明于2017年4月11日以和解执行并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01)通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