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罗金泳与梁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泳,梁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239号原告:罗金泳,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唯,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润江,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罗金泳诉被告梁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田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7000元及利息62202.67元(利息计至2016年1月31日为62202.67元,自2016年2月1日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为165508.67元,实际应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其中30.7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算,其中3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7万元;同年9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直接将30万元汇入罗焕华的账户,用于归还被告欠罗焕华的借款。2016年9月30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确认书》,确认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7万元,利息62202.67元,此后的利息仍按月息2%计算,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8日前清还。现借款巳逾期,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依法裁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向被告梁润江账号转账汇入30.7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2015年9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向案外人罗焕华账号转账汇入30万元。当日,被告梁润江在该电子银行回单上签名并手写注明:确认上述30万元借款已收到并用于归还罗焕华借款。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确认书》,载明:“本人梁润江于2015年8月12日借罗金泳人民币(小写)30.7万元(大写:叁拾万柒仟元),2015年9月18日再借罗金泳人民币(小写)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且委托罗金泳直接划到罗焕华账户,用于归还本人欠罗焕华的借款30万元(2014年10月28日罗焕华通过6228460090023455517账号转给本人35万元,其中30万为借给本人的借款,另5万元为支付本人运费)。截止2016年1月31日,上述借款60.7万的利息为62202.67元,本息合计669202.67元,此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本人对上述本息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8日前清还。特此承诺确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对借款本息,被告分文未付。为实现债权,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8月12日,原告直接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30.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15年9月18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代其向案外人偿还30万元款项,并协议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以上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60.7万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18日前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属于违约。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60.7万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按照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确认书》,被告承诺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其中30.7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算,其中3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润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金泳偿还借款本金6070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按照月息2%:其中30.7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算、3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