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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大连绿源汽车双燃料转换装置有限公司、程某、包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大连绿源汽车双燃料转换装置有限公司,程某,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26号申请人:丁某某,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绿源汽车双燃料转换装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被执行人:程某,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包某,1956年11月5日生,蒙古族。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