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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吕某1与西安聚智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西安聚智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762号原告:吕某1,女,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聚智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唐沣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1与被告西安聚智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1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珍萍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