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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小兵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兵,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150号之二原告:严小兵,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雷雨,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严小兵与被告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严小兵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雷雨已归还本案借款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小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严小兵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