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小兵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兵,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150号之二原告:严小兵,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雷雨,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严小兵与被告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严小兵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雷雨已归还本案借款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小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严小兵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