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大刚、甘信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刚,甘信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大刚,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枣庄市台儿庄区。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甘信利,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单独或者共同在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约3250元的电动自行车3辆及洗衣机、面粉、大米等物品一宗。其中孙大刚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约3250元;甘信利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约2050元。1、2016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在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路西、矿务局医院西门对过的工地盗窃被害人李某1的价值约1050元的黑色宝悦电动自行车一辆。2、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大刚在枣庄市市中区东龙头村被害人李某2家中盗窃价值约1200元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3、2016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在枣庄市峄城区南大桥北侧、峄城区公路局东盗窃被害人杨某的价值约1000元的绿色兴世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4、2017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孙大刚在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路南田某家中盗窃小天鹅牌洗衣机、面粉、大米等物品一宗。另查明,被害人李某2、杨某、田某的被盗物品已被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杨某等4人的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对其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大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信利在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大,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大部分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大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信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孙大刚、甘信利退赔被害人李元良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元。四、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孟 纯人民陪审员 葛永库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