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与谭德明、谭冬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谭德明,谭冬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23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茶陵县。负责人潘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谭德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谭冬雄,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邓振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与被告谭德明、被告谭冬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以遗漏诉讼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明、被告谭冬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谭德明、被告谭冬雄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撤回对被告谭德明、被告谭冬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营销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廖 飘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人民陪审员  龙连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标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