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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继军、金万财等与金虎、李志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金虎,李志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354号原告:金继军,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财,男,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海,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保,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玉萍,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珍,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志红,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与被告金虎、李志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现存在抵押情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人民陪审员  周宁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