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继军、金万财等与金虎、李志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金虎,李志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354号原告:金继军,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财,男,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海,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万保,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玉萍,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珍,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志红,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与被告金虎、李志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现存在抵押情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金继军、金万财、金万海、金万强、金万保、金玉萍、王惠珍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人民陪审员 周宁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