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宏琦诉赵凤娥、刘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琦,赵凤娥,刘育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116号申请人:张宏琦。被申请人:赵凤娥。被申请人:刘育才。申请人张宏琦诉被申请人赵凤娥、刘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宏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凤娥在郯城县邮政银行的工资账户资金6万元、冻结刘育才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6万元,并提供了房产和壹万元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宏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宏琦申请的被申请人赵凤娥在郯城县邮政银行的工资账户资金6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张宏琦申请的被申请人刘育才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资金6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张宏琦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传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芸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