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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刘杰、梁新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刘杰,梁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陶刘杰。法定代理人:谭永建。被执行人:梁新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刘杰与被执行人梁新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审判员 杨再沛代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