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建平与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平,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姜建平,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113号原告:姜建平。被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2075541X0。法定代表人:宋吉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平与被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