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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志书、赵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书,赵朋飞,赵现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98号申请人:王志书,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赵朋飞,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赵现科,男,住永年区。申请人王志书与被申请人赵朋飞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朋飞驾驶的所有人为赵现科的冀D×××××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芬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