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晨东、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晨东,刘鹏,林乐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晨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乐涛。再审申请人刘晨东因与被申请人刘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晨东申请再审称:(一)其在刘鹏第一次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用31014元,其中10%应由刘鹏承担。(二)其为刘鹏亲属垫付住宿费用1600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三)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2日刘鹏的陪护人员并未陪护,此期间的护理费398.25元应予扣除。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的陪护人员白天共同护理,夜间由刘晨东安排林乐涛护理,因此此期间的护理费应减半。(四)交通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第一次住院期间由刘晨东提供车辆为被申请人出行。(五)刘鹏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刘鹏受伤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改判本院(2016)鲁02民终7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本案刘晨东主张的垫付款项应否处理;(二)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原判决认定是否正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刘晨东在原审中并未提出上述主张,故原审对此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护理费问题,在青岛住院期间,刘鹏父亲白天护理,在烟台住院期间系刘鹏自行解决护理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判决对此项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刘鹏亲属在事故发生前几日未参与护理问题,因刘晨东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项主张依法不能认定,同时该项主张不能排除其他人员参与护理。关于交通费问题,刘鹏两次住院,并做了伤残鉴定,必然涉及交通费用支出问题,原判决根据刘鹏住院时间及做伤残鉴定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元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问题,刘鹏原所在单位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证实了刘鹏停发工资的事实。二审中,本院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进行了调查,该所确认由社保划拨的两笔补助金已发放给刘鹏,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支付给刘鹏时扣除了事故责任方出租公司应赔付的5个月误工费。据此,原判决支持刘鹏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晨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晨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召坤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