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镇平县新纪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付俊健、李书超、付学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新纪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付俊健,李书超,付学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新纪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高,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军,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俊健,男,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李书超,男,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付学耀,男,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新纪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付俊健、李书超、付学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振 宇审判员 刘 江 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