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佘丹与金益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丹,金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佘丹,女,1972年6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塔北东路306号肉食公司1栋7单元701号。被执行人:金益友,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黄陂桥乡黄陂桥村11组22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丹与被执行人金益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恢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