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朝刚申请执行李昌军、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刚,李昌军,黄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1号申请人:李朝刚,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昌军,男性,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黄国林,男性,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李朝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昌军、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昌军、黄国林现已将李朝刚借款10000.00元全部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易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