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本祥与侍建福、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祥,侍建福,李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684号原告:徐本祥。被告:侍建福。被告:李金英。原告徐本祥与被告侍建福、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本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6年5月1日,被告因购买汽车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又借款12000元。两次借款合计22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原告亦未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本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初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