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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范志勇与吴方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勇,吴方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方能,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志勇与吴方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方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方能在银行存款1033837.2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24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方能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方能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