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慈利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慈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初5号原告张立国,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陈光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公安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24号。法定代表人屈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忠明,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慈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菁,女,1964年出生,土家族,慈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不服被告慈利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立国以与被告慈利县公安局已达成谅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审 判 长 刘际忠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卓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迅 来自